二婚丈夫死亡,各有一女,遗产继承

磐安律师 2025-03-11
在二婚丈夫死亡后,若其立有遗嘱但内容存在争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同时,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情形,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等。在此情况下,争议双方应首先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若无法达成一致,可向法院提起诉讼,由法院根据遗嘱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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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二婚妻子的继承权受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保护。根据该法典的相关规定,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,享有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。因此,在二婚丈夫死亡后,若其没有立遗嘱或遗嘱无效,二婚妻子有权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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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二婚丈夫没有立遗嘱,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,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。在此情况下,二婚妻子和双方各自的女儿均有权继承遗产。具体操作时,应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,然后根据各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公平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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